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农民工,近年来,政府对维护农民工利益颁布了很多政策,司法解释也对涉及农民工利益问题作出了回应。
1、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不去进行结算或者不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直接起诉发包人时,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