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汤志明提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与宋某签订承包协议时,就已经约定安全由他来负责,为什么出了事要追究我的责任?”
“被告人汤志明,2015年9月华江公司与圣好公司签订合同,你是否知道你在这个工程中担任什么角色?你是如何安排、组织施工的?”凌梅采取了迂回战术。
“我挂南京圣好公司的资质,我是项目的负责人。与甲方华江公司签订合同后,我就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在未开工之前,我和宋某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和确定工期等事项,然后进行施工。”
“宋某有无施工资质?你在施工过程中有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以及管理?”
“他没有资质。当时我负责现场管理这一块,负责安全、技术等工作。”
“施工人员有无高空作业证?你有无与施工人员逐一进行核对?”
“这些人员都有高空作业证,这些证件都是宋某提供给我的。我当时没有核对,我也看不懂,他提供给我,我就以为是真的。”
“那么你在现场发现工人操作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无及时阻止和停止工人作业?”
“我向工人交代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工人不听话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汤志明认为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为什么不追究宋某的责任?是他带工人过来的。”汤志明将矛头转向他人,企图转移焦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将依法追究涉案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是今天的庭审是针对你涉案的部分进行公诉。”凌梅予以回应。
“被告人汤志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违法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宋某,且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同时没严格查验施工人员的高空作业证,致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跌落死亡,造成重大伤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凌梅发表公诉意见。
“我一直错误地认为,既然转包了,就无须承担责任了。通过这个事情,我知道今后做项目要严抓安全,对今后的项目要给予更好的管理。这次事故对我的打击蛮大的。”被告人汤志明在最后陈述阶段难过地低下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