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附件2第一—(七)—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通知》附件2第一—(七)—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
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
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