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5月,绍兴某建筑公司与南京某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该工程被列入当年南京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南京市有关方面派出专员负责工程进度协调、项目资金控制、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委托南京一家招投标咨询公司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跟踪审价。2007年9月,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之后,发包企业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1亿余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发包方尚拖欠原告1000余万元工程尾款,且以各种理由拒付。今年10月,该建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
在仲裁庭上,发包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本案工程项目是南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该项目至今未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进行审计。建筑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不但不协助被告搞好项目审计,而且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故要求重新进行审计。说到这里,发包方表现得很有姿态,他们表示审计完毕后,愿意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
对此,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两个概念。所谓“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具体到本案,工程造价已由发包方委托的具有一级审价资格的审价机构审定,且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双方均已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不应以行政审计为名再拖欠工程款。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绍兴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建筑公司依约施工后,发包方应及时按约定结清工程款。本案工程造价经中介机构审价并由双方盖章确认,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决算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必经程序。建筑公司要求按有关审价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可予以支持。最后,裁决南京方面支付1000余万元的工程尾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对于此案,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审价与审计,两个概念确实很容易混淆。建筑公司如果不是聘请专业的律师,很容易被对方所迷惑。最近,随着年关将近,工程欠款纠纷日渐增多,直接影响民工工资的发放。遇到此类问题,最好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