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勘察设计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勘察、设计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七条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均应办理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手续,并具备以下条件:
已获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对超越规定范围承接的设计业务,取消该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格,并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犯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勘察设计业务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招标委托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或专业性工程也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承接方应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否则取消其在昌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的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核定后,领取《南昌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登记卡》,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昌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项目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手续后,还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办理了进昌手续的,可在本市按规定承接相应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接受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凡未经批准我市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七条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昌的勘察设计资格。
当年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审查或施工图审查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文本。并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勘察设计收费。双方不得违反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降低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条凡在本市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纸的设计文件设计审查,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