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古洁首先表示,《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袁古洁谈到,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需要。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勘察、设计的市场秩序与质量水平直接对工程建设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我省是一个建设工程大省,各类勘察设计活动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问题日益增多:超越资质范围或等级进行执业,挂靠和出卖图章、无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抄袭和剽窃勘察设计作品,以减少设计工作内容、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提供虚假勘察设计文件等手段进行低价竞争,有的甚至出现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勘察设计质量。因此,进一步规范勘查、设计市场十分必要。
二是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需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还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人民和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不同于工业产品,他没有产品的试生产,是一次完成的最终产品,如质量不合格就必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推倒重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浪费。我省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质量管理制度不够严格,质量管理意识薄弱,使用不合格产品屡禁不止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三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在节能、节水、节电、节材以及综合利用行业资源上比较落后。在项目建设中,存在不考虑有效的使用功能、合理造价及建成后的运行成本等,而盲目地追求“政绩工程”的现象,造成了巨大浪费。立法保障工程建设中的节约资源,促进工程建设中资源综合利用,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据袁古洁介绍,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为新制定项目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按照三审制度的要求,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及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初步审议。2007年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及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本条例。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按照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特别是省、市人大代表和立法顾问的意见;并在南方网、广东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组织人员赴深圳、江门等地调研,直接听取条例涉及的各相关方面的意见,使条例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强的针对性。
条例共分为六章37条。袁古洁条分缕析地给我们做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遵循的原则、质量责任和责任保险制度等。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体现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在审议过程中,根据实际设研情况,对政府草案作了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分健康发展。”(第6条)
第二章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对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
据介绍,该章在审议过程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针对我省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第8条)
二是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按照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负责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向社会公示。”(第12条)
三是规范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行为。针对有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以提高勘察、设计费的现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提高勘察费、设计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未按合同约定设计,建设单位要求纠正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第10条)
四是防止了地区垄断,维护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11条)
五是完善了信用档案制度。为便于公众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情况的了解和监督。除强化信用档案的建设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第14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