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第五条 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定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私自签定协议,一律无效。
第六条 拆迁居住用房的安置标准,依照拆迁户原有房屋使用面积为主,参照家庭人口状况安置住房。
对原住房紧张的(低于本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或大儿大女,老少三代同居一室和严重拥挤不便户等)在市区内安置(指拆迁建房)人均使用面积(含卧室、走道、过厅、厨房、壁厨间)不得超过8平方米;在偏远地区安置(指纯征地建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对原住房过宽的(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面积可适当压缩。
第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常住户口,并具有合法产权证件或租赁等关系的,方可作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
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发出拆迁通知书时的正式常住户口为准。临时,非正常迁入的人口或空挂户口均不安置。但家庭成员中(指原有户口,并常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在部队服役、在校学习或在工作单位居住集体宿舍及劳动教养人员应计算为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