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5.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以及位置示意图;
6.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补偿协议;
7.外环线以内项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标注位置);
10.规划设计成果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3.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耕地占用税或减免税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6、037号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036、037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