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南宁公司在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节约成本。因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如果就近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2、方便诉讼。此类纠纷一般要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为鉴定需要进行的实地测量提供方便,从而减短鉴定时间,为案件的审结提速。
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许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