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人都是挂靠人临时招募的人员,没有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挂靠人也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工人与挂靠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从法理上来讲是代位权的扩大情形。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往往无法获得工资,该条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但这其中层层的合同关系,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是一个考验。
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是知道或应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已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如损害是由第三人适成的,挂靠人或挂靠企业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