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工程亏损后引发的对外债务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与工程发包方间因工程未完工产生的责任后果;二是与工程发包方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所生债务。
1、与工程发包方间因工程未完工产生的责任后果。举个实例来阐述,某个建筑公司所有的工程全部是个体包工头挂靠中标的,所以无论价格高低,公司总是有1%-3%的利润,美其名说“管理费”,这种费用是没有任何成本的。收了很多年,也从来没有出过什么大事,当然小事很多。今年有一个包工头,工程做了一半,跑掉了。经过建筑公司详查后了解,这个工程是肯定要亏损10%以上,业主是当地的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是很强的,但是工程价格是死的,做的越多,亏的越多。由于是亏损工程,没人愿意接手。业主已经放出话来,如果这个工程,不能顺利完工,质量达到优良,将把该建筑公司永远清除该地区,并加入黑名单。为了公司将来的发展,公司里只好自己组织施工,亏损也得由公司自己承担了。
2、与工程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所生之债。实际施工人工程亏损后,无力支付该笔债务,发包方起诉到法院,对此审判机关的做法比较统一,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意见》第43条的规定,列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主体,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有因果联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承担民事责任自属当然。但被挂靠人难逃其责,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同时工程质量问题与被挂靠方的出借资质和营业执照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对等的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挂靠人就承担了实际施工人亏损后无力偿还该笔债务而产生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