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承建工程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公司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 30 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盖章后,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必须在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前 15 日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监督站 ,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监督站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后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