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工程联营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任务的全面完
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2、工程地点:
5、工程单价:运距五公里,单价为元/立方米含爆破, 每超壹公里,增加运费壹元/立方米。(税后价)
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工期一年时间(以业主开工通知书为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要求及资料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时,应按施工设计和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合格。
1、双方签订联营合同后,乙方等候甲方通知乙方管理人员进行场时间。乙方施工人、工程机械设备进场后,按乙方当月计划工程量拨付预付款。乙方在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量(月)报表,次月 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 %的进度款。同时按比例扣回预付款。
2、工程款结算: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量,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交施工、竣工所有资料给甲方,甲方办完结算款后一个月内将余款一次性交付给乙方。
3、甲方拨付给乙方的预付款、进度款,甲方必须监督乙方使用。
4、在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油料及炸材,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每月进度款中扣除。甲方提供的油料和炸材单价统一按国家现行市场价。
1、甲方负责提供该项目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合同附件和施工图纸(现场时提供)。
2、甲方并派一名财务监理,监管工程资金使用。资金支配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支配。
3、为乙方提供临设场地,水、电进场和施工便道等前期工作提供服务,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双方补充协议另行商定造价。乙方进场后,所有水、电、气等费用自付。
4、负责协调与施工有关的相关事宜,并与乙方共同协调当地周边关系。
6、及时汇总上报施工报表、材料,按时上传下达有关工程情况。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承接任务后,全面组织施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名单及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在施工过程中应规范施工,严格按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4、做好施工方案和各项原始记录以及各类报表资料,整理建档成册。
6、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甲方人员的监督。保证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使施工正常进行。
9、乙主所承包的工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经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的工程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社保意外伤亡保险金,爆破物品安全保证金,由乙方承交 。由业主开收据,双方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生效。注:保证金按国家规定时间返还。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履约金 万元人民币,合同履约金在乙
方进场后或业主三个月内未能安排乙方进场时,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1、乙方进场手,经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月进度计划的工程量任务,乙方无条件完成。如乙方二月都不能完成进度计划中约定的工程量任务指标,乙方无条件退场,甲方不退还余款。
2、在施工中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停工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具体标准双方按实情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结清结算款后失效。
二、工程联营的形式有哪些
1、紧密型联营体,即多家承包商各出一定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根据对项目公司的贡献来确定所占股份,项目公司独立承包运作一个项目直至项目结束。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较多,便于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经济关系清晰,但管理比较复杂,关键是要处理好联营体内各方的关系,科学整合联营体生产要素。
2、松散型联营体,即各承包商母公司联合承包一个项目,各自按照合同约定来完成该项目和分配利润,具有联合投标、分散经营的特点。优点是运作中联营各方矛盾少,管理简便易行。缺点是未能充分发挥联营体的整体优势和实力,管理机构重叠,生产要素在施工项目上不能实现动态优化配置。
我国承包商目前参与的联营形式第二种占多数,但随着国际工程经验的积累和企业制度的完善等,我国承包商已开始尝试第一种形式联营。
三、工程联营的分类
从经营的地点来看,国际工程联营体主要有两类: 1、项目所在国承包商参与的在本地的联营体。从出资的比例来看,又可细分为下面几种类型:联营双方各占50%股权;外方占少数股权;外方占多数股权;双方各占相同比例的股权,其余的由独立第三方持有(但不能控股)。目前我国承包商参与联营的项目大多属于第三种,而且如果项目在我国,则我国承包商一般占少数股份;如果项目在国外,则我方一般占多数股份。2、联营体在第三国合作经营。在第三国进行联营主要是为了发挥联营各方的优势,从事单独一方力所难及或对方不愿单独承担的经营活动。从项目所在国的角度看,该形式类似于外国企业在当地的独自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