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一家开发商把两栋楼的土建工程、木工工程交给了一位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来做,这位包工头又把木工工程交给了另一位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来做。这种混乱的关系势必造成管理上的无序,果不其然,一位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之后,三方互相推脱责任,官司打到二审,因伤致残的农民工才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确山籍农民工宋某于2011年年初来到包工头孙某的工地上工作,没多久,就在一次意外中受伤。近日,这位因伤而残的农民工向记者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2011年1月8日,宋某在工地上工作时,因没系安全带,不慎从四楼摔下,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颈髓损伤并截瘫,郑州新亚法医临床鉴定所出具的证明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宋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提供不出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受理。无奈,宋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了法院,宋某才发现事情远没像他想的那么简单,三方责任人玩起踢皮球的游戏,把宋某的心整得七上八下。“俺一个农民工,哪里知道其中有那么多弯弯绕绕?至今俺也是糊里糊涂的。”宋某叹着气说。
到底是什么弯弯绕绕让宋某雾里看花不知就里?原来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工所就业的工地是一位叫孙某承包的,他的上家是另一位叫李某的大包工头,开发商则是河南xx建设工程公司豫南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宋某是给孙某工作的,工资也由孙某发放,出了事故自然找孙某。孙某则抱怨说:“我一小包工头,全部利润也没有多少,出了事让我一人顶,我不仅不服,而且也没这么大赔偿能力。”起初,李某还算明理,为宋某支付了270725.2元医疗费后,再往后就不情愿了。李某也埋怨说:“工人是在孙某所包工地处出的事,我也是一名承包商,和开发商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和孙某形成的也是承揽关系,宋某受伤和我没任何关系,怎么还缠着我不放呢?”
不管怎么狡辩,法律是公正的。2012年3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xx公司、李某、孙某各承担宋某医疗费用208516元、417033元、69505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没有资质的李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孙某,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9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孙某向宋某支付赔偿金424330.4元,其余部分由xx公司、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赢了官司,宋某依然高兴不起来。“我这后半生可能就废了,这点钱能撑多久呢?”谈到今后,宋某很是悲观。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认为,这起案件令人最揪心的不是赔偿本身,而是背后暴露的问题,开发商为什么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为什么敢承包?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监管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近些年来,豆腐渣工程时有出现,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引用法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