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依赖分包程序。分包制度不但被普遍应用,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延伸至其他行业。职业安全专业人士对分包制度如何影响工地安全甚表关注,而其他人士同样关注环绕分包对品质控制的问题。虽然安全与产品品质有密切关系,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工地分包制度对安全的影响,并描述客户、承建商与法例在改善分包商的安全水平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任何讨论有关分包制度问题中,它是不能独立考虑的。同样地,分包商与总承建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承建商与客户及其代表的关系亦然。因此,探讨客户与总承建商的角色,作为找出如何影响分包商对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客户、总承建商与分包商亦须在社会厘定的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以防工业意外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关分包商的安全标准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分包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包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包工作再分多重转包。这可能曾发生在专业分包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包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包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采用分包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包制度废除均不切实际。基于分包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应考虑如何对分包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监管工地安全的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包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的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雇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包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逃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一个数据显示(由香港大学史提芬逊博士Dr. Stevenson提供),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完全没有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训练卡作为基本培训的雇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包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包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包,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包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包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层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
下面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实践成功的例子。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著。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包商采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著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了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知悉在安全表现施行财政上的奖励计划,安全制度适当的制订及有效运作者可以得到奖金。反之,将向其施以财务上的处罚,方式通常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投标。这大力推动承建商确保所有分包商在安全制度下运作,并驱使承建商对工地上的分包商的活动施行更有效的管制。表现佳的客户亦可推选一些承建商地盘安全标准的经常监管措施,从而建立长远的承建商资料,有助于厘定批出未来的承包合约。
客户亦可利用承包条件,以减少分包及多层分包至合理的水平。这并非否定承建商或分包商的法定权益,而是清楚确定多层分包不获客户接纳。因此,客户如欲对工地安全水准有一定影响,可透过承建商,利用分包制度之利,发挥最佳功用,减低甚至消除因分包工程而导致的工地安全问题。此等权力乃属客户自愿行使者。在下文将讨论将客户纳入工地安全法定范围的论据,并研究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累积的经验。
承建商扮演角色之一:确保分包商在工地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许多承建商在投标/承包阶段制定一个安全计划。而积极进取的客户要求有一个安全计划,计划涵盖面需详尽广泛及直接和承包工程有关。承建商须确保所有工地的分包商对计划均明了,并预备与计划所制定的制度及程序配合。承建商须确保透过对分包商在工地上的安全表现的的监察,(通常透过安全主任)分包商实在地将承建商拟订的安全标准付诸实践。安全标准及安全意识的培训及预防地盘意外极其重要的一环,且此亦为承建商的部分责任,以确保分包商工人均训练有素。有多个承建商认为培训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分包商的雇员提供适当培训。基本培训可透过定期的工地座谈去加强,且承建商须确保分包商的工人均参与此重要的推动计划。地盘安全委员会可以在改善安全方面扮演一角色,委员会的成功,需要有分包商的代表列席会议及聆听意见。概言之,承建商须透过订立良好标准监管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培训及安全持续训练,并呼吁所有分包商参与所有相关活动。在香港法例规定下,承建商基本上须负责工地的安全事宜。这责任只能实际地做到如果承建商能依从上述因素去做,即是确保所有分包商确认明了及接受其职责在于和总承建商所订的制度及程序相配合。
角色之二:评估法律规定,确立安全状况及管制分包商的活动
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规定只是代表监管的最低要求,而多于现行安全惯例的最佳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工地有一个基本安全的水平,并对未能符合基本水平者施以惩罚。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安全法例的规定乃低于表现最佳公司所施行的水准。在香港,工地安全法例适用于开展的建筑工程,并与承建商的活动大有关系。目前,法例本身并不涉及客户及负责建筑进程的设计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用此策略。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指令的条款立法,将建筑法例的范围扩展涵盖包括客户及设计师。上文提出论据乃客户对提高及达致工地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在香港,我们有有形及数量性证据支持此论据。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客户在任何方面需要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事务。基于客户参与所累积的正面及有效结果,有足够的说服力去建议草拟实施此等法例。劳工处必定表明对概念有兴趣,但一如大多数法例一样,问题所涉及的在于时间性多于其是否适宜。
1.与总承建商合作,以期双方能遵从健康及安全职责。
2.向总承建商迅速提供有关可能影响工地工人的健康及安全的资料,而此资料可能须对工地安全计划作出修订。例如,分包商携带到工地的特别设备,及/或属有毒或高度易燃性物体。
5.向总承建商提供属分包商雇员发生的意外、受伤或危险事件的详情。
可能引起争论的是,其中一些规定其实在现有法例中虽无明言,但已有暗示这有足够理据去支持将分包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详细列出。此点可减少争议,并有助于协助急于履行法律职责者。
以欧盟为根据的法例亦界定有关总承建商向分包商须付的职责。此等职责包括以下规定:
1.总承办商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所有分包商合作及遵从安全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