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与分包的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大,相关事实的时间跨度长,文件庞杂,不同的利益主体多,是一项挑战性很强的系统工作。下面仅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个问题作一分析。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明确要求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为了赶工程进度,在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要求工程总承包方先行施工,边施工边办手续。总承包方也相应地要求施工分包方先行施工。总、分包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开工日期如何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开工日期的认定一般以施工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理由是虽然无证施工属于违规行为,但施工方既然按发包方指令实际施工,说明其已接受这种状态,应计算工期。而因施工许可证延迟取得对正常施工的影响,可能作为顺延工期的因素予以考虑。
上述理由尽管比较牵强,仍然是实践中的操作原则,总包方除了正确对待这一原则外,对指导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更有意义的是:如果业主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施工,总包方拒绝业主要求或者分包方拒绝总包方要求的行为都属于正当行为,甚至无证施工一段时间后,在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之前,施工方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的停工行为亦属正当行为。
大型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通常将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土建、安装、钢结构施工单位。在分包过程中,准确划定各分包方的承包范围至关重要。承包范围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去判断。
首先,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无疑是确定承包范围的直接依据,但工程量清单通常并不能完整地说明承包范围。
其次,施工图也能够说明施工方的承包范围,但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时常常还没有完整的施工图,这就导致分包方可能在诉讼或仲裁中从对己方有利的角度考虑而不予认可签约后制作的施工图是自己的承包范围。
第三,如果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对各分包方的具体施工界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份约定将是确定各分包方承包范围的重要依据。
最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也能印证分包方的承包范围,成为有力的佐证。
总之,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复杂的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合同纠纷,在诉讼或仲裁中没有绝对的赢家,由于涉案的法律事实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有亟待完善的地方,任何涉案的一方都需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以良好的心态沉着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