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后,徐宏和所领工程款比一审还要少5240.42元,陈荣华要少领51646.60元,该结果更激起了徐、陈两民工的不服,遂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该案交办给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在审查过程中,凤冈建筑公司亦不服二审判决,也向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遵义中院判决确实有误:石方开挖1元/立方米,显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傻子也不会干这种开挖1立方石头得1元钱的赔本生意;判决书既然认定协议无效,就不应按协议中1元/立方米的价格计算开挖石方,而应按照公平原则及“92公路定额”的石方单价和审计部门报告的数据予以据实计算;在民工开挖的石方中扣除石粉、毛石堡坎、桥沟底碗石垫层等方量更是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凤冈检察院向遵义市检察院提交了建议提请抗诉书,建议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采纳建议,于2005年3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05年4月指令遵义中院对该案再审。遵义中院于2005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发回凤冈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案审理期间,原告陈荣华因病死亡,其妻子王治秀及三个女儿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凤冈法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拉松式的官司,使当事人身心疲惫,都不愿再“持久战”。徐宏和说:“为了这场官司,我到凤冈、遵义不知跑了多少趟,求了多少人,简直不想再打下去了。以前人家说打官司难,我现在终于亲身体会到了!”王治秀更是一脸无奈:“我一个妇道人家,孤儿寡母的,最大的孩子才15岁,最小的仅5岁,照顾孩子还忙不过来,哪里还有精力来打官司哦!”于是,经凤冈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进行调解。凤冈法院遂于2006年7月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几经协调,最后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凤冈县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徐宏和工程款人民币104423.58元(含钟某已支付和法院已执行的共计94423.58元),赔偿原告王治秀等四人工程款人民币248011.40元(含钟某已支付和法院已执行的共计228011.40元)。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钟某、绥阳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999元,其他诉讼费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99元,鉴定费5105元,共计26603元,以原告、被告已各自承担和缴纳的为准,相互不拆抵和补交。该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执行。
该调解书下达后,凤冈建筑公司立即筹措款项,积极兑现该案赔偿款。据原告日前致电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该赔偿款现已兑现完毕。至此,一件打了六年的合同纠纷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