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之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个开发区)进行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企业(下称总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总包企业将已承包中的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总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为专业分包(不含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总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为劳务分包。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分包行为,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的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建筑队伍管理站组织实施。局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作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实行施工登记管理制度,从事建筑工程分包必须申领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印制《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施工登记证》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登记证》。
第七条 总包企业分包水暖设备、电梯、门窗装饰装修、卫生设施、玻璃幕墙、屋顶防水和建筑电器、管道设备安装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以及分包企业承揽分包工程,必须在市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合肥市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禁止任何行业和单位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八条 总、分包企业应按《合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优秀的劳务分包企业,经总包单位认可,可有限承接总包企业的劳务分包工程。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禁止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必须在相应资质条件的范围内,承接相应专业工程。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在确定分包企业时,应以取费合理、施工技术先进、工期和质量有保证等条件为依据进行全面衡量、禁止单纯以取费高低为条件确定分包企业。
第十三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四条 总、分包企业在施工作业中,不得使用非建制的零散劳务人员。成建制队伍的施工队长(劳务负责人)需取得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印制颁发的“劳务负责人资格证书”并进行岗位注册后方可作为负责人签约合同。施工人员应持有技能坚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也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活动的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劳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不得临时外借。
第十六条 外地市建筑业企业在肥开展经营活动应在本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用工的第一责任单位,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当年费用,当年结算,不得拖欠。因工作需要,不能返乡而留守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安排好留守人员的生活。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明显存在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由于总承包企业原因导致分包企业严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且总承包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完竣工决算,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承、发包双方的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总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配备与工程施工管理相适应的管理班子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分包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如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因违反分包合同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场所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五)与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场所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建立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管理班子,搞好企业的内部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五)有权相应享受所建工程在质量、安全方面获得的荣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一定限制的处罚:
(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项目经理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三)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四)凡因使用零散劳务人员而引发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