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形成的,经过改革开放30年发展,其机制略有完善,然而也随着改革的深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监督队伍建设方面,我国还相当落后,合格的监督人员储备严重不足。相当部分监督人员并不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尤其是职业培训还相对落后,很多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在立法方面。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明显不足。主要表现是:(1)关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体系中地位偏低。(2)在内容上,《建筑法》应该做到与时俱进。事实上,在《建筑法》中很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建筑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的要求,并且明显有与国际惯例相抵触的条款。
在执法方面,我国虽然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就,但是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則不完善及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加上执法者执法不严,落实不够,使得监督成为流于形式。
在建筑市场机制方面,我国远没有达到成熟阶段。目前,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期。建筑市场机制发展不完善,而且建筑市场混乱,各质量责任主体责任不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主体也未建立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不利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利于实现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