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则了家庭装修工程的质量要求、构造安全和验收法则。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修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引用规范
下列规范包括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一切规范都会被修订,运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讨论、运用下列规范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标准》
3.定义
家庭装修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市民居家(包含新建居家和原来就有居家)室内空间及有关环境进行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摆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5.1 家庭装饰必需保证居室原来就有主体构造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度;应相符和满足都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则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居室的运用安全。
5.2 居室一切人或运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除改造和损伤建筑的墙体、梁、柱、板等受力构造。
5.3 主体构造验收未合格的居室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伤未经加固的居室,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 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来就有窗门位置;不得任意扩宅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设粘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 楼层的灶间、厕所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便改观。
5.7 装饰挑晒台时,严禁改观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多晒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设粘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该在晒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1 验收程序
隐蔽之处的工程应该在下道施工顺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竣工后,施工方先进行检查,确定相符要求后,交建设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查测试机构验收。
6.2.1 若各种项目均相符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 若在检查验收中发觉有不相符本标准第4章的难题,施工方应马上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