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的工程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这些工程质量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
在工程质量责任中,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需要各派一名代表成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验收时,四方代表需要在现场,若发现质量不符合规范,需要进一步确认是那方面出现了问题。最终被确定有问题的一方代表需要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的,由四方共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