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如何承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二、保险不负责赔偿的范围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的规定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