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的查验、存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五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业能力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四)监理取费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监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监理合同上加盖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分别由合同备案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
第十条 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解除和补充)或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