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机构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4.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对整改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关证照,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受理机构。
5.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本文由工程建设律师分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