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中心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以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商定。在施工合同文件或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2)监理设备一般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由承包人提供,也可以根据监理合同由业主直接提供。监理设备的产权归业主所有。
(3)监理设施一般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如业主或承包人不能如期提供,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计划安排需要使用某些设备,则可要求业主或者承包人提供等效的临时设备以满足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