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监理人员的来源进行控制,对监理人员的流向进行管理,保证人员基本素质。未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从事过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无技术职称的下岗、待岗人员,无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年纪过大、身体欠佳的退休人员,不应进入监理队伍。应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行业内统一的管理约束制度。
2、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监理人员以事业为重、加强责任心。坚持每年对优秀监理人员进行表彰,同时应对严重违规的进行惩处。
3、对监理人员结构进行优化。注意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能力层次的人员合理组合,土建、给排水、电气、概预算等主要专业人员应配套齐全,其他专业人员搭配也应与所监工程要求相适应,以利发挥监理队伍的整体效能。
4、注重提高总监的综合素质,培养总监的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技术咨询能力。总监应由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5、鼓励监理单位横向联合。通过横向联合优势互补,扬长避短。
三、对监理的认知度问题
对监理的认知度问题,包括来自于建设单位认识的偏差,以及对监理定位的政策导向。
目前,由于监理的真正价值和作用无从体现,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认知度大为降低,许多建设单位对监理作用的片面或错误认识是:有了监理,可以省心省力,推卸责任;监理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政府要求,不得不监。由于建设单位意识不到监理的重要作用,因而仅仅将监理作为劳务监工,对实行监理持应付态度,尽量压低监理收费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了。
监理的定位,在我国建立工程监理制之初就已明确: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委托性的项目管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含了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只是由于体制、认识以及监理单位的能力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监理仍以施工阶段为主。施工阶段监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但监理不能只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的业务内容必须拓展,必须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延伸,实现推行监理制的目标,真正同国际接轨。但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和监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将监理定位于施工阶段,仅对施工阶段劳务性监理的要求进行强化和细化,这样做不利于监理业务的发展。
四、对有关监理管理具体规定的补充完善问题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后,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法律法规,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正常健康发育起到了作用。但有关监理管理的具体规定亟待补充完善。
1)多年来,监理收费一直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年9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文的规定执行。随着施工监理责任加重,监理业务拓展,监理收费应与监理工作需要相适应;勘察设计收费已经颁布新的收费标准,监理行业也应尽快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否则难于维持监理的正常工作。
2)施工承包的标的是有形有价的建筑产品,可以通过概预算、通过合理的最低标价确定施工承包单位。而监理服务不同于施工承包,监理服务的标的是无形的,不能与施工招标相提并论。监理招标如何进行值得深入研究。国外对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基于能力的选择,对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实地考察为主,监理费按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的监理人员数量及其工作期限确定,较为科学合理。监理唱标报价,只看标书不看人的招标方式不可取。监理招标宜以议标为主;监理收费应按收费标准执行;监理投标书拥有知识产权,未中标应予退回。
3)监理在现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是必须慎重对待处理的问题,不应认为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一概都有监理的责任。笔者认为,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属于工程本身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监理方直接指挥错误的,监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造成而监理方未发现或监理不力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但设计方原因或施工方不听从监理指令造成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非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应由责任者自行承担,监理不应承担责任。监理在安全方面主要应尽的义务是:监督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并认真负责的进行安检工作;积极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安全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有关责任方消除;出现安全事故时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现状亟待改变。监理业务范围应拓展延伸,以利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理工作内容要充分体现出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尽量减少劳务型监理(实际是监工);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提高,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使监理行业真正取得更快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