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引自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
(5)旁站监理“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引自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
(6)“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引自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