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确保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机关批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