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天勇: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9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9]25号),并依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拟对你作出的处罚于2月3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三个月,未收到你的书面陈述与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