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3)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先由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向其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并取得《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核批、注册手续。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除应当报送上述的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报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同章程,还需报送外方合营者或外方合作者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批准的开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资质审批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根据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凡取得该证书的建设监理单位,一般在二年内不定等级;二年后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