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填送路基、路面各层压实度试验记录和混凝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手续报批,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资料及需要的
仪器、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凡在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
查,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树立对工程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凡由于
监理人员失职而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浪费,应由监理人员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情节严重者,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对保证工程质量作出重大贡献,应给予奖
励或表彰。有特殊贡献的,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晋级或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照我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