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9日,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职工宿舍楼工程,承包范围是全部土建工程(不包括铝合金门窗及木门窗工程);工期自2004年3月25 至 2006年5月10日竣工验收止;工程进度达到50%以前,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进度款,当工程进度累计超过50%时,每次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50%付(收)款;延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由原告按工程造价付给被告每日万分之三的罚金;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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