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它能使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提高项目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是否需要实施项目监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分别对那些建设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不管是建设工程还是网络工程,其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为公共服务的,且大多数采购人并不擅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所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必须推行监理制度,从而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的利益。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采购人在将监理任务委托给监理单位时,必须用书面的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