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合同形式是根据法律要求制定的,由适宜的管理机构签订并执行的正式合同。
第二种是信件式合同,较简单,通常是由监理单位制订,由委托方签署一份备案,退给监理单位执行。
第三种形式是由委托方发出的执行任务的委托通知单。这种方法是通过一份份的通知单,把监理单位在争取委托合同提出的建议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委托给他们,成为监理单位所接受的协议。
第四种形式就是标准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监理的行业协会或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合同参考格式或标准合问格式。现在世界上较为常见的一种标准委托合同格式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颁布的《雇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最新版本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从各国情况看,监理委托合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其基本内涵是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
一个完善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都要有下列内容:
(1)关于合同双方身份的说明,主要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
(3)监理单位所要履行的义务,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监理工程师承担的义务,一是对委托项目概况的叙述;
(5)费用,合同中应有规定费用的条款,具体应明确费用额度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
(6)规定业主的义务,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一定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
(9)总括条款,有的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10)签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签字之后,使证明他们已承认双方协议,合同也具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