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9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因此,即使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只要签订购销合同、工程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通常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就税务机关来说,印花税票一经售出,国家即取得印花税收入。但就纳税人来说,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以下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
某些应税凭证,如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应纳税凭证在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托某些代理填开应税凭证的单位(如代办运输、联运的单位)对凭证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予以代扣,并按期汇总缴纳。
纳税人贴花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笮税检查。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