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
1、绿化施工工程:苗木、花卉、草皮、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2、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3、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体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4、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一)主城近郊九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新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和市管园林绿化项目,由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园林招标办)具体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区县(自治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
(四)由市园林招标办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的工程,在市花卉苗木交易市场进行。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进行招标,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是项目审批程序完成、资金落实、法人确定的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编制招标文件。若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一)项目具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方案审查意见书”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或配套绿化工程的主体建设项目已按规定报建,绿化养护管理项目已经确定;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可的满足园林绿化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施工图)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已办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证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