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直接发包项目,由招标人向区水利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区水利招标办商有关科室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招标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局领导复审,再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直接发包项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先行实施,事后及时在区水利招标办和区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低于第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不招标。
第十一条 不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或有关业务科室编制实施方案,报项目招标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确定。事后报区水利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采购)合同签定后5日内,由招标人报送区水利招标办和监察审计科备案。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区水利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管理科),履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行政监督,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纪委和监察审计科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履行的全程监督。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依纪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和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手续的,有关业务科室不得批准开工,财务科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可邀请区发改委、监察局派员参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重庆市、万州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与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