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我区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行为,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国家计委第6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并结合我区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自治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世行贷款或日本协力基金项目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由招标人在行政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自治区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对于特殊专业或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招标,其评标专家可采用部分特邀的方式,特邀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由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特邀专家的相关报告。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较低的如渠道、高新节水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单数(含7人);施工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如水库、水利枢纽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9人以上单数(含9人)。
第七条 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分法和合理范围内最低投标价法。
第八条 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的各评审要素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逐个对投标文件各项评审要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推荐中标侯选人。
第九条 合理范围内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合理低限价格以上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既可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宜编制业主标底,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为增加标底的保密性和公正性,评标标底的确定采用复合标底的形式。
B为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为10家以上时,为去掉2家最高报价和1家最低报价后,剩余各家的平均值;当10家≥投标人>5家时,为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各1家后,剩余各家的平均值;当投标人≤5家时,取各家的平均值。)
K值为权重系数,权重值K为0.1、0.2、0.3、0.4、0.5中的任意一个数,当招标人将标底宣布完毕后,在招标现场监督人员(或公证人)监督下,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抽取确定。
二、未编制业主标底的,潜在投标人须多于五家,此时复合标底C的计算方法同B值的计算方法。但潜在投标人少于五家时仍应编制业主标底。
第十二条 合理低限价格的确定,以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其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一条B值的计算方法)为计算依据。
一、对于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如水利枢纽、水库、隧洞、水电站、基础处理等。合理低限价格确定为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负百分之五。
二、 对于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低的工程项目如渠道、喷滴灌等。合理低限价格确定为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负百分之八。
十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评标评审要素一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于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如水利枢纽、水库、隧洞、水电站、基础处理等。(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二、 对于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低的工程项目如渠道、喷滴灌等。(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评标工作,主任委员可由招标人推荐评委表决或直接由评委推选产生,主任委员与评委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委的专业特长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独立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初评应针对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检查和评议,只有初评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评,详评中应认真阅读每份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经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函。
第十七条 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委应根据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编制情况和对澄清函的回复情况,评议形成商务组和技术组意见,分别向评标委员会汇报。经再评议,全体评委将投标单位对照各评审要素分别排列出好、一般、差,并填写评审纪录表。在规定范围分值内由评委独立赋分。统计汇总评分结果时,应去除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各一人的评分结果后进行汇总,以汇总后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对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法的,须在招标文件中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完工期限、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经历等提出具体要求。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复核性检查,对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施工组织安排、检测手段、关键工期及工序安排等内容进行评审、澄清,推荐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无重大保留,且价格在合理低限以上,经算术计算错误修正,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评标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全体评标委员签名。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水利工程项目招评标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针对评标程序、评标纪律、保密等方面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的全过程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监督人员有权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结果汇总前,监督组应对各评委的评议结果进行检查,具体内容为:评议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意见、评分结果能否体现投标文件的实际编制情况、评审结果是否与评审记录一致。在监督人员对评委进行询问时,评委有义务阐述相应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组应提出现场监督意见。对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违反评标纪律或出现第二十二条的具体问题时,监督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写出说明或评价意见,提交专家库管理单位,作为专家库管理单位对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