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一 投标方为了中标,根据业主或中价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合理单价,确定合理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价格的报价方式。这样,投标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有差别的管理费率、利润率报价,更有利于投标各方展开竞争,确保合理低价来中标。
现象二 投标方以成本价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方为抢占市场或为了创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求短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而这种情况《招标投标法》是允许的。
现象三 按发包方或受委托的中介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企业低于成本价来投标,这种现象弊多利少。在考察投标方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的成本来作为标准。投标方可能有这几种想法:一是为抢占市场,先赔后赚;二是先争取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各种名目向发包方索赔。有的投标方,偷工减料,甚至会中途停工,迫使发包方让利,这样,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工期拖长,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
现象四 由于个别发包方权力过分集中,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排斥竞争,招标流于形式,工程量单价可能远远高于成本价或定额价,形成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滋生腐败。
现象五 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的初始阶段,由于人们长期习惯使用定额,部分发包方和投标方在短期内习惯采用定额计价。根据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再考虑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税金等,来确定一个综合单价,再按发包方或中介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一个综合报价。这种形式与以往的完全采用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是不同的,这样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不能变的。这种计价方式只是参考计价定额直接费,不受其配套文件的影响。
现象六 原封不动运用计价定额计价。对非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计价,如果发包方和投标方双方愿意使用原来的计价定额计价,这也是允许的。这样会有一个问题,有的计价定额随时间的推移,新材料和新的施工工艺不断出现,如果造价管理部门不再出已停止使用的定额的解释、补充定额和配套文件,这就造成用计价定额计价很可能脱离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