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性的定额本身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有制投资的约束工具,除此以外,对定额计价产生约束的还有:企业或组织内部约束、国家审计、监理和造价等中介咨询机构等。
从企业或组织的内部约束来看,包括由下而上的约束和由上而下的约束。前者由于部属受上级领导和控制,因此,约束作用较弱。特别是我国目前工作职位相对稀缺和员工就业终身制的隐性契约日益破除的现状,加上中国民众在数千年的儒教文化熏陶下,养成的“厌讼”和“顺从”的民族情节,来自投资者内部自下而上的约束力实际是很小的。对于后者,由于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确定材料和子项价格一般由科层组织决策。在一些项目实施中,科层决策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掩盖其对价格的操纵,达到寻租目的,因此,一些投资项目中,自上而下的约束力也是较弱的。
从国家审计角度来看,在国家采取了离任审计等重大措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由于受国家审计力量的限制,审计的范围很窄。而且,被审计组织的管理层受本位主义影响,对本部门“不要出事”有强烈的愿望,国家审计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受审计组织的阻挠。因此,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受国家审计的概率很小、审计难度也较大。
从中介咨询机构的约束看,咨询机构由业主聘请并支付费用。当甲乙双方各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时,中介机构能站在中间的立场上维护缺乏信息的业主的利益。但是,当业主投资管理由内部人控制时,甲乙双方一致有超高价格计价的意向,咨询机构坚持秉公办事将失去今后潜在的业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获得业务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由于中介机构秉公办事的成本很高,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中介咨询机构将会顺从业主的意见,产生“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当然,中介机构必修考虑自己将承担的责任。由于在定额计价存在双轨制的现实状况下,咨询机构不允许调整价格很难做到。而且,只要有甲乙双方的书面签证,不论价格是否合理,咨询机构一般能免责。因此,一些场合下,脱离市场的价格也能得到结算。由于咨询机构具有半官方的历史地位和其行业的专业性质,一般认为,通过咨询机构审计的结算具有权威性。因此,咨询机构作出的审计,事实上对寻租行为起到了合法性确权的掩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