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合同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经济合同档案村料,保护经济合同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经济合同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向时为经济合同的统计工作提供服务和保证。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经济合同档案,并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经济合同档案的管理内容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经济合同鉴证档案、企业抵押物登记档案、查处违法合同案档案、企业经济合同专用章档案、统计档案、综合工作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