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人调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
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工程内容由低标准向高标准变更,在按上述原则第三条进行单价调整时,承包商往往不愿执行或拒绝执行这类变更,不愿执行或拒绝挂靠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投标时的每一个单价,是承包商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记得水平和让利的承受能力以及投标策略而确定的,中标后,所让的那部分利(下浮部分)是承包商已经预见而且也是固定的。当变更的标准由低向高时,意味着承包商的让利额将超出预告的估计,造成企业难以承受或出现亏损,而且变更越多、标准越高,承包商的亏损风险就越大。对业主而言,由于承包商的亏损,可能给工程带来诸如质量、工期等方面的风险,给工程管理增加了难度。举个例子:
某单价为50元,中标单价40元,下浮率为20%,承包商让利额为10元。由于工程变更,变更后审定的单价为100元,变更后的结算价为80元,承包商让利额为2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由于变更,承包商的让利额从10元变为20元,让利额增加了10元。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不再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业主和承包商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文将从有利双方的角度提出新的单价调整原则。
新的单价调整原则的总体思路是:当投标人中标后,承包商为了中标而下浮的那部分让利额固定不变。以单价表示,即下浮前的单价与下浮后的单价之间的差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是固定不变的。按照这样的,工程变更后,其新的结算单价按下式计算:
上述表达式为:新的结算单价等于审定的单价减原始单价与原结算单价的差。括号内的差即为投标让利。
例:原结算单价Jy=40元,投标下浮率P=20%,未下浮的原始单价J=50元,J-Jy=10元。变更后审定的单价Js=100元。若审定后单价再按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单价,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80元,若按上式计算,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