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
2010年10月1日前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并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逾期未申请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或者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作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转变监管方式,完善行政执法体系。要逐步建立项目核查机制,对于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物业项目,要列入核查重点。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记入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
三、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对重点物业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核查期间,暂停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的审批业务;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备案、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赴外埠证明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后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六、本通知自2011年1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