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0.000设计;规范要求范围内的建筑物沉降;规划验线;设计变更
建筑物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会不断沉降,竣工后会达到稳定状态。这样的沉降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影响到该工程的造价。目前我国项目建设程序可经历以下等阶段: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生产准备及生产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竣工后保修阶段。(<江苏省监理人员培训教程>)
和温度计一样,建筑物也有零点(其零点称为建筑物的±0.000m,是一个水平面,一下简称±0.000),其竖向布置就是以此点为基准,建筑物(±0.000)的沉降贯穿于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直至稳定。±0.000的绝对高程是在设计前和设计阶段确定的,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部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会对该工程项目的±0.000的绝对高程提出自己的要求,之后设计单位会将建设单位的意向当作一条影响因素放在今后的设计工作当中。设计人员在项目的设计过程当中首先会对建筑场地进行设计,其中土石方平衡、土方去留或输入、场地内各区域功能分部、排水、周围环境(<建筑场地设计>)等因素都会影响建筑场地的高度,最终影响各个单体建筑物±0.000的绝对高程。规划部门在拿到设计文件之后也会综合考虑工程项目±0.000的高度是否与周围环境等因素相协调,并直接或间接的给出涉及到±0.000高度的指示。
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建筑物的±0.000会伴随着结构而沉降,不同建筑物有着不同的沉降形式。建筑物的沉降主要因为基础的下沉,目前大部分工程都采用桩基础,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中对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作了规定。
第5.5.4条: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下表规定采用。
第5.5.5条:对于上表中未包括的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要求确定。规范中将建筑物的沉降变形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也就是最大的沉降量和倾斜量不能超出规定的数值,否则该建筑物是不合格的。
注:l.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苏规管[2008]12号文)中的第一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时须向规划测绘单位提出验线测量委托,委托时须保证±0.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综上所述,±0.000受到严格和宽松的两种限制因素的影响。严格的限制因素是±0.000绝对高程设计的确定、规范等文件中对建筑沉降的约束和规划部门对±0.000验线的要求。宽松的限制因素是±0.000可以在设计、规范等约束范围内变化,可以在规划验线部门验收后不需要再次验收和确定。
不同工程、不同地域、不同建筑物的沉降状态是不同的,相同工程、相同地域、相同建筑物不同结构部位的沉降状态也是不一定相同。需要怎样“刻舟求剑”呢?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5.5.2条中对建筑物与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安放位置进行了明确要求(在此我们只讨论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将空间里不同建筑物观测点统一到一起,用排列组合的方式链接成曲面,然后简化,就可以组合成水平面形态曲面和倾斜面形态曲面等。
水平面形态曲面可简单的想象成以下三种:在沉降允许值范围内,建筑物中各沉降点大致在同一平面上的曲面,建筑物中间的沉降观测点高于边上的曲面(如图2)和建筑物中间的沉降观测点低于边上的曲面(如图3)。
倾斜面形态曲面就是在沉降允许值范围内,将平面形态曲面整体倾斜,倾斜幅度不超过允许值的上限。
了解了建筑物两种不同的沉降形态之后,我们发现原来在结构上既定的可以指导工程施工的“±0.000”水平面已经变成了曲面,并且其绝对高程已经低于设计的绝对高程。那么沉降后的“±0.000”是不是不可以用了呢?
土建专业:前期都是以原先既定的±0.000基准水平面指导的施工,建筑物封顶后的二次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工程的施工中门洞高度、吊顶高度、地面厚度、屋面防水保温层的厚度等需要一个确定的水平面为基准。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建筑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梯等工程前期的工作主要是预埋件等,建筑物封顶后工作量远远大于前期,而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给施工带来不便,就需要重新确定基准水平面。如:建筑物屋面钢结构网架,幕墙单元板块,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和通风空调的室内水管、桥架、风管,电梯进出口高度等需要一个确定的水平面为基准。
前面提到的我们应该用变化和静止的观念对待建筑物±0.000的沉降。本文开头也提到指导建筑物竖向布置的±0.000是一个水平面,现在沉降之后的“±0.000”变成了曲面,失去了它原本的特性。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确定个基准±0.000水平面来作为施工的基准面,这个基准面可以是原先沉降之后的“±0.000”曲面上所有点Z坐标(竖向坐标)求平均值后的水平面,也可以是设计变更的其它形式;可以由监理、施工方向设计单位提出洽商,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根据沉降观测的数据下发设计变更来重新确定±0.000水平基准面,或者重新确定各工序做法的绝对高程。总之这个基准面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沉降。
建筑物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会不断沉降,竣工后会达到稳定状态。这样的沉降也会影响到该工程的造价,例如地面装修如果按原有绝对高程进行施工,地面将比原有设计的厚,增加了造价,同时也影响到室内净空,给建筑我物也增加了荷载。在目前的设计中,设计单位大多数是默许建筑工程承包单位自行处理该类问题,未有在设计蓝图、设计交底中明确提出建筑物沉降后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如何处理。
我认为:在面对建筑物(±0.000)沉降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沉降是受到严格和宽松的两种限制因素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要用变化和静止的观念对待建筑物(±0.000)的沉降,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建筑物的±0.000的绝对高程提出设计变更。这就是本文提倡的“用‘刻舟求剑’的方式对待±0.000”方便施工。
1江苏省监理人员培训教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