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此次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专门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流转税、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认真做好此次核查工作。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核查工作的安排、督促和考核。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规定的核查重点、内容、程序和方法,及时将应核查户分解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研究制定具体的核查方案,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逐票深入核查购销双方的滞留发票交付、货物提取、货款支付等情况,查明购方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及其申报纳税情况。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保管,做到程序合法,取证充分,证据有效、留存备查。要严格税收处理,对核查发现企业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需移交稽查部门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组织查处;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据、影响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也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此次核查的企业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信息,请各地及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获取。各地的国税机关节点、操作员口令和登录密码仍按省局流便函(2007)03号通知执行;如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修改。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局要及时对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核查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归纳、问题企业处理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连同当地汇总的《大型电器零售企业(购货方)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结果汇总表》及《购货方隐瞒收入企业情况表》、《购货方走逃/非正常企业情况表》、《属于01结果购货方企业情况表》(详见附表1-4),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处(报送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大型电器零售企业(购货方)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总结”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