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豆芽后对外销售,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其中食用豆类初加工,指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因此,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黄豆芽、绿豆芽后对外销售,属于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对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务机关实行预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纳税人按如下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一式两份)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