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即是利用税收政策规定的时间临界点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纳税人本身并不能少交税款,但可以通过延迟纳税而获得一定量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所能体现的时间临界点很多,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涉及到时间的临界点。如果以是否具有税收优惠性为标准,时间临界点可以分为一般性时间临界点和特别性时间临界点。一般时间临界点是指那些由税收法律和政策予以一般规定并对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一些时间临界点。特别时间临界点则是指与税收优惠等政策相关联或只对相对特殊的纳税人适用的一些时间临界点。
一般时间临界点包括:
1、居住时间临界点。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工作、学习的外国人(该临界点虽然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纳税人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因为是对外国人普遍适用的,因而应当作为一般时间临界点处理)。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时,就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的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1年即是时间临界点。除此之外,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规定还涉及到其他一些时间临界点,如有兴趣不妨翻阅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与政策。
[例]某商业企业2004年9月底进行月度决算时,账面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0万元,销项税额为269万元,账面利润为-12元。此时与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另一商业企业需大量购货,并且此长期合作单位的信誉很好。企业有几种选择:一是按正常的销售处理,那么当月就须纳税增值税21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1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4万。二是以代销售方式处理,预计下月即可收回货款,而下月将购入某商品,如此,将无须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所得税。三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款也会在下月收回,企业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所得税。
这是一种典型的利用时间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当然,如果企业选择第三种方案也是可行的,也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效果与第二种方案基本相当。
我们说无论是流转税方面的法规与政策,还是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与政策,亦或是财产与行为税方面的法规与政策,都对纳税人应税收入实现以及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应税收入实现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时间临界点规定都是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务时所无法回避的,因此,应税收入与纳税义务方面的时间临界点是我国目前最为基本的时间临界点。就目前而言,我国税收法律与政策中所规定的应税收入实现时间以及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大多与销售方式密切相关,因而,从某种角度讲,纳税人通过这些时间临界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看成是销售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