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一场“重头戏”。改革在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科学资源税制度、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等方面彰显多重亮点。
亮点一:征税范围扩大。资源税改革的本意是通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资源关系。此前,我国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未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次改革将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试点范围。就我省而言,许多原先只征收矿产补偿费的矿产资源,在此次改革中也将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
亮点二:全面推行从价计征。在前期改革的探索实践中,资源税改革已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有效发挥了资源税“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此次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依照企业销售额来征税,税额将随企业效益和市场行情而波动,使税收和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能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能为企业减负。
亮点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促进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亮点四: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应税矿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或确定适用税率,这样更能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