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票是一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由于纳税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停开发票情形,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
如果税务机关合法地遵循了行政处罚程序,制作并送达了决定书,而纳税人对该决定实体内容不服,认为自身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8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依照决定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上级税务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前文所述,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制作决定书,仅以口头告知纳税人停开发票的处罚,则这一行政处罚本身就是无效的。纳税人没有相关书面决定书,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即使纳税人没有《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只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确实存在停开发票的行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停开发票行为。
除了上述作出停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税务机关并不作出也不承认其作出过停开发票的行政处罚,但在纳税人依法领购发票时,却始终推脱或不予接受。这种行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停票处罚,偏偏在程序上纳税人又无法就这一实质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