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业务以发放贷款所得利息收人的全额为计税营业额。
(2)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或者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3)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费及设备残值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金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以收取的全部保费为营业额。对实行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人减去付给分保人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给予投保人的无赔款优待,不得扣除。
(6)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为营业额。
例如,某银行本季度取得贷款利息收人60 000元;另取得转贷利息收人25 000元,支付转贷资金利息15 000元。计算该行本季度应纳营业税额。
应纳营业税=60 000×8%-(25 000-15 000) ×8%=5 600(元)